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展改革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