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变化或者裁量基准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订。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