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跟踪审计、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