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2,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0年9月24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提出修改、实施和管理;
(二)村庄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三)村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批准、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立村庄规划和建设档案;
(五)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其他职责。
鼓励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和村民协商议事机制,对村民建设行为进行自治管理。
Chapter 2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做到应编尽编,鼓励多个村庄连片编制。
村庄规划应当载明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产业和建设空间安排、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近期建设行动等主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具讨论意见清单、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总图、近期建设项目表和村庄规划管制规则等村庄规划基本成果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供村民免费查阅咨询。
Chapter 3村庄建设管理
原有建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改建、改造。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到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建房现场免费进行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宅建设方可开工。
住宅建设竣工后,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方能组织竣工验收。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选择满足技能要求的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村民建设住宅鼓励选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推广的免费住房建设设计图。
本条例生效前,已建房屋符合建设时相关规定的,可以由权利人提交符合建房时登记要求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以虚假资料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村庄建设禁止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行政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鼓励村民个人向监管单位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Chapter 4宅基地管理
村民建设住宅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村民建房承诺退出宅基地,应当建立奖励和约束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登记作为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前置条件。
(一)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新建住宅的;
(三)因原住宅使用的土地被征收、征用且无安置或者补偿的;
(四)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五)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湖南省规定标准的;
(三)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诺拆除其地上建筑物的协议的;
(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原有住宅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宅安置或者补偿的;
(六)申请人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宅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三)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送使用宅基地的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簿(不含分户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书面意见等有关材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服务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建立“联审、联批、联办、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在尊重村民意愿并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村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影响乡村建设审批的;
(二)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时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村庄规划难以实施,影响乡村建设审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履行村庄规划实施监督职责,造成违规建设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