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具讨论意见清单、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