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登记作为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前置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