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村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三)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送使用宅基地的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簿(不含分户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书面意见等有关材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服务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建立“联审、联批、联办、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