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建房申请书、身份证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设计图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建房现场免费进行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宅建设方可开工。

住宅建设竣工后,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方能组织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