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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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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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ust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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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ust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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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
(2018年1月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18年6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布施行 2020年4月2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0年8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公布施行)
Chapter 1总则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州、县(市)爱卫会应当按照职能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协调防治社会性重大疾病活动及除害防病工作和全国卫生县城与卫生乡镇、全省卫生城市(县城)等单位创建工作。
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教育、宗教、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业和草原、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电力、通信、供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负责组织村(居)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室、文化活动室、道德讲堂、黑板报、宣传栏等载体,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环境保护、卫生保洁、垃圾分类知识、文明习惯、先进典型等。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Chapter 2责任区制度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权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景点、森林公园、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负责;
(四)机关(直属单位)、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六)城镇道路、桥梁、广场、水域、绿地等城镇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农牧村居民的房前屋后区域由户主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管理委员会负责;
(十)农牧村道路、桥梁、广场、水域内的公共区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十一)森林、湿地、草原、河流、湖泊、耕地等区域由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设施;
(四)建立日常环卫保洁队伍或者安排环卫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五)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职责。
Chapter 3容貌秩序管理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出现破旧污损的,使用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缮。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各类指示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牌匾、街道里巷牌、门牌应当按藏、汉两种文字标注;旅游景区、景点和观景台的指示牌应当以藏、汉、英三种文字标注。
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定期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合理布局,保持整洁完好。
城镇夜景照明应当按照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限制区域内搅拌混凝土、砂浆。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未经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村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饲养宠物的居民,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活禽、活畜应当实行定点屠宰,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医疗废物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混入其他垃圾收集站和消纳处置场。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提倡回收利用。并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村规民约,定期组织村民落实村庄内道路、广场、水域等公共场所的保洁制度。村规民约可以对环境卫生清扫区域、作业标准、作业规范等内容作出规定。
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下列无害化方式进行处理:
(一)果皮、杂草、树枝叶、餐厨等可降解的有机废弃物应当就地堆肥,或者利用农村沼气设施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发展生物质能源;
(二)灰渣、装修垃圾等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
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村庄的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
偏远地区、人口分散村庄或自然村的生活垃圾,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
农牧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或者由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公共区域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保洁工作。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塑料购物袋等废弃物;
(二)从车辆内向道路、公路、铁路等路面、沿线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从建(构)筑物向外丢弃、扬撒、倾倒杂物、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五)在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公共区域丢弃、扬撒、倾倒、堆放垃圾;
(六)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街道、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放养家畜家禽;
(八)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十)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
Chapter 5设施建设和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者转运站的建设。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庄内垃圾房、垃圾桶(箱)等收集点的设置与管理。
(一)水源附近;
(二)居民小区、村庄上风口;
(三)影响城乡整体环境形象的地点;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山洪灾害易发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一)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城区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乡村,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景区景点公共厕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划建设,提高公共厕所管理水平,方便和满足游客入厕需要。
人口密集的乡村提倡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建设。
Chapter 6考核监督管理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责任考核内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
州、县(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察。
治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用,对违反规定的,严格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票据;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辱骂、殴打当事人;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从车辆内向道路、公路、铁路等路面、沿线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从建(构)筑物向外丢弃、扬撒、倾倒杂物、废弃物;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公园、花园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一)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等上面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二)在临街建筑物屋顶、平台、外走廊等违章搭建、堆放、吊挂或晾晒物品的;
(三)在广场、人行道、机关单位门口等公共场所停车,妨碍他人正常通行的;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
(五)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一)集贸市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有序经营的;
(二)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环境卫生达不到有关规定的;
(三)未按有关标准处理餐厨垃圾的;
(四)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招牌等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违反早市、夜市、摊点管理规定的。
(一)未按责任区划分定时清扫地面垃圾、积水积雪和分类投放垃圾的;
(二)运载垃圾、建筑工地原材料等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倒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四)垃圾处理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倾倒、堆放、处置本行政区域外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的。
(一)乡村未按责任区划分及时清扫分类投放垃圾的;
(二)随意丢弃、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
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造成生态环境、人文居住环境卫生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向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造成损害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