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Chapter 5 设施建设和管理Article 56In force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域的、城乡共用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设。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者转运站的建设。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庄内垃圾房、垃圾桶(箱)等收集点的设置与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20Article 5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