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是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负责组织村(居)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