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设施;

(四)建立日常环卫保洁队伍或者安排环卫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五)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