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责任区划分定时清扫地面垃圾、积水积雪和分类投放垃圾的;
(二)运载垃圾、建筑工地原材料等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倒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四)垃圾处理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倾倒、堆放、处置本行政区域外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