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总体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州、县(市)爱卫会应当按照职能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协调防治社会性重大疾病活动及除害防病工作和全国卫生县城与卫生乡镇、全省卫生城市(县城)等单位创建工作。
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教育、宗教、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业和草原、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电力、通信、供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