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9
- Articles
- 54 articles
(2019年2月22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2日经山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进行普及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引导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Chapter 2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道路、街巷、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铁路、公路、涵洞、河道、水域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旅游景区、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小游园、车站、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报刊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临街设施,由经营、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以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管理、产权、使用单位负责;
(六)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热以及空中管线等公共设施,由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七)在建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停建工程工地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八)下水主管网、化粪池由管理单位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区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积雪残冰;
(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Chapter 3市容管理
Section 1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未封闭阳台、门窗外、屋顶、平台,放置、悬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放置、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架空的管线,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隐蔽,有条件的应当改造入地。
管线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牢固、安全,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
Section 2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
公共场地及设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缺失、移位、堵塞等情况,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公共场地设施发生破损、缺失、移位、堵塞等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管理程序处置。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Section 3广告和照明管理
(一)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安全、环保、节能;
(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和周边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城市夜景灯饰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定时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拆除。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Section 1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标志或者指示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厕所的保洁标准、作业规范,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Section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将垃圾、污水、粪便扫入或者倒入道路、下水道、花坛、绿化带、窨井、河渠、水域内;
(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经营者将泔水倒入绿地、树坑、下水道、窨井、垃圾桶内;
(五)从房屋或者车辆内向外抛洒废弃物;
(六)在规定地点外堆放垃圾、废弃家具、家电等物品;
(七)在城市道路、公园等公共活动区域焚烧垃圾、树叶等物品;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易产生垃圾的餐饮、农产品等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容器。活禽、活畜应当在特定的封闭区域内宰杀,并配备完善的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有序,在收市时将垃圾、污水、油渍清理干净。
废旧物品收购站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围挡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以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
Section 3废弃物处置
运输容易造成污染的有毒有害垃圾或者液体垃圾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
单位和餐饮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超出核准的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Section 4养犬管理
(一)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戴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等防护避让措施;
(三)及时清除犬粪。
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随意扔弃犬只尸体。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尸体应当在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Chapter 5法律责任
责任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未达到标准;
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未及时修复;
乱停乱放共享交通工具影响市容环境;
未履行照明设施维护职责。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二)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三)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携犬外出未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
(二)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四)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犬外出未及时清除犬粪;
(六)随意扔弃犬只尸体。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