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在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应当保持正位、完好。

公共场地及设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缺失、移位、堵塞等情况,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公共场地设施发生破损、缺失、移位、堵塞等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管理程序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