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二)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三)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