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携犬外出未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
(二)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四)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犬外出未及时清除犬粪;
(六)随意扔弃犬只尸体。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