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引导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