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7, 202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0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0年4月2日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具体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具体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宣传、引导文明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和接受意见、建议的方式。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和答复,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意见建议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信息。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倡导和鼓励实施互帮互助、勤俭节约、移风易俗、扶弱济困、见义勇为、无偿捐献、志愿服务和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一)衣着整洁得体,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使用粗言秽语;
(二)等候服务有序排队,乘坐升降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参加其他群众性活动时,遵守活动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四)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促销等露天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并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霸占、躺卧公共座椅。
(一)不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定点投放;
(二)不随意排放、倾倒、泼洒污水;
(三)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在城镇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随地便溺;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就餐时使用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实行分餐制;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时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使用纸巾、手帕、肘袖等遮住口鼻并避免对着他人;
(五)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传染病、携带或者可能携带有病原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观察、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不违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滥食野生动物。
(一)不私拉乱接电力、通讯、燃气等管线;
(二)不占用、阻塞消防通道;
(三)不在城镇住宅区饲养家禽家畜;
(四)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或者其他高空处抛掷物品;
(五)装饰装修按照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作业,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一)不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宠物进入的场所;
(二)携带宠物出户须束链牵引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即时清除宠物在户外的排泄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宠物妨碍他人休息或者生活的不利影响;
(五)不虐待、遗弃宠物。
驾驶机动车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随意变道抢行,行经积水路段、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行驶,不得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穿插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穿插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通过路口、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钻爬、跨越、倚坐道路交通隔离设施。
(一)不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进行祭祀祭扫活动;
(二)不在山林、草地、风景区等野外焚烧或者燃放香蜡、纸钱、冥币、烟花爆竹等祭祀物品;
(三)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焚烧树木、杂草、垃圾等物品。
Chapter 3保障与激励
(一)道路(桥梁、隧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二)道路、街道、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清运、污水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环卫工人临时休息设施;
(四)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六)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其他设施。
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功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的厕所对外免费开放。
政务大厅、机场、车站、医院、景区、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建设(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公共卫生间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
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无障碍设施功能完好、安全可靠、正常使用。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倡导文明用餐,提醒顾客适度点餐,主动设置公筷公勺,引导用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点。已建成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规范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点。
鼓励居住小区安装电子门禁、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加强小区人员、车辆管理服务,对高空抛物、乱扔垃圾、张贴小广告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鼓励医疗机构面向社会无偿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提升公民应急救护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列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校园建设活动,鼓励和表扬文明行为,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公共场所、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公共广场、公园、景区景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或者其他文明行为公益广告景观小品。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曝光。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文明行为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本单位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获得或者复查中保持称号的各级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保障。城市社区、政务大厅、机场、车站、医院、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建设(设置)志愿服务站(点),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设备和便民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
(二)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
(三)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场所大声喧哗;
(四)在公共场所等候服务强行插队;
(五)霸占、躺卧公共座椅;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霸占他人座位。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二)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在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