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