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和接受意见、建议的方式。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和答复,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意见建议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信息。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