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