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扬、奖励、扶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予以优先帮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文明行为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本单位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