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19年8月27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批准)
县人民政府负责古镇保护和管理,应当将古镇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古镇保护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提取部分古镇资源有偿使用费作为古镇维护费,专项用于古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公益设施的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镇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碛口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古镇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组建古镇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聘请专家、乡贤、当地居民担任监督员,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和宣传工作。
对在古镇保护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古镇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规划与建设
经批准的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古镇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确需变更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任何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古镇保护规划相协调。
(一)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在施工过程中对文化古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文明施工;
(四)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
维护、修缮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应当保护历史信息,体现历史建筑的真实性,不得改变与其互相依存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古镇内的电力、消防、通信、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人向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所有人修缮维护;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义务但拒不履行的,代为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确实无力修缮维护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与所有人协商置换、购买。
保护与利用
核心保护区是指古镇黄河岸线以东,锦荣店以南,卧虎山山腰以西,湫水河入黄河口段以北之间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古镇福顺德店以东,西头村东湫水河以西,卧虎山山腰以南,西头村居民区南界以北之间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古镇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之外,卧虎山山脊线外100米以南,河南坪所傍山山脊线以北之间的区域。
风貌协调区是指古镇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之外的其他保护区域。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或者摘除保护标志、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消防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
利用河道和水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办理经营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作业。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
(四)擅自在河道采沙、采石、取土、弃置沙石或者淤泥、挖筑鱼塘;
(五)在河道电鱼、毒鱼、炸鱼;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七)擅自设置标牌、喷绘或者张贴广告、招贴;
(八)随意向河道、沟渠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化学肥料,扔弃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九)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十)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
(十一)建设有碍古镇保护的建设项目;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拆除、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四)建设与古镇整体风貌、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替代原煤、秸秆等污染环境的传统能源。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
(二)改变原有建筑的内外形式、结构、空间关系、色彩、材料和建筑格局面貌;
(三)改变原有道路格局和排水系统或者用水泥修整街道、巷道路面。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噪声干扰居民生活;
(四)散养家禽、家畜。
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向公众开放,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积极引导其开展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经营活动。
(一)挖掘和整理当地传统文化艺术;
(二)从事民间艺术传徒、授艺;
(三)设立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民俗传习馆所;
(四)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产品;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
(七)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
(一)开设店铺;
(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
(三)开办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民俗传习馆所;
(四)开办手工作坊,制作工艺品及旅游产品;
(五)举办大型表演活动;
(六)设置宣传促销点;
(七)举办商品展销活动;
(八)拍摄电影电视;
(九)设置商业广告、标牌;
(十)从事导游活动。
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古镇保护规划;
(二)不履行古镇保护和监管职责;
(三)对破坏古镇保护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古镇容貌的物品;
(二)在古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一)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
(二)损毁、盗窃、占用古镇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Chapter 5附则
古镇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