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镇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古镇保护和管理,应当将古镇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古镇保护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提取部分古镇资源有偿使用费作为古镇维护费,专项用于古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公益设施的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镇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碛口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古镇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