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镇周边山体生态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防止破坏植被景观行为的发生。

利用河道和水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办理经营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