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

(四)擅自在河道采沙、采石、取土、弃置沙石或者淤泥、挖筑鱼塘;

(五)在河道电鱼、毒鱼、炸鱼;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七)擅自设置标牌、喷绘或者张贴广告、招贴;

(八)随意向河道、沟渠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化学肥料,扔弃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九)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十)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

(十一)建设有碍古镇保护的建设项目;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