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文化、晋商文化、古建筑文化、红色文化、民俗文化等历史文化和民间传统文化的宣传、保护和开发,发展创意产业和传承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挖掘和整理当地传统文化艺术;

(二)从事民间艺术传徒、授艺;

(三)设立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民俗传习馆所;

(四)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产品;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

(七)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