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古镇内的单位、商业店铺及公共主要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器材,定期检验,确保完好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消防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