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古镇容貌的物品;
(二)在古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