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古镇建设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拆除、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四)建设与古镇整体风貌、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替代原煤、秸秆等污染环境的传统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