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76 articles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省直管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旁听人员对审议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第一召集人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轮流担任,其他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每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主任会议确定。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上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进行通报。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一半的,常务委员会予以书面告诫。
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三分之二的,说明不能达到履职要求,建议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或者建议推荐单位变更委员人选,并不作为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
未请假,一年内三次全程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不作为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任免案提请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审议,提出本委员会审议意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该法规案时,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不适当,应当向其反馈;重要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专项视察、专题调研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通过以上途径,并经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项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所形成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采取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的方式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研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报告,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
经审议的专项视察报告或者专题调研报告,连同审议意见一并转交。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对处理结果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同意,退回重新研究处理。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监督。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的有关报告及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和有关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代表联络机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省级媒体上公布。
Chapter 5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资金到位和使用绩效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八)需由本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重大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
(九)其他相关事项。
常务委员会可以在适当时候,听取和审议本级接受上级财政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的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代表联络机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省级媒体上公布。
Chapter 6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作为执法检查组的顾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对处理结果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同意,退回重新研究处理。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代表联络机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省级媒体上公布。
Chapter 7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汇总,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反馈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既不修改又不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Chapter 8询问和质询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Chapter 9特定问题调查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Chapter 10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六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六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Chapter 11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应当由会议工作人员做好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Chapter 12附则
采取公开方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的各种报告、审议意见,应当符合前款保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