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4 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专项视察、专题调研报告Article 30Amended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