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内容,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在会前做好准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应当由会议工作人员做好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