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经审议的专项视察报告或者专题调研报告,连同审议意见一并转交。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对处理结果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同意,退回重新研究处理。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监督。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的有关报告及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和有关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代表联络机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省级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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