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时整理,连同执法检查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对处理结果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同意,退回重新研究处理。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代表联络机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省级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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