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途径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