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省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