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17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7
- Articles
- 30 articles
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条例
(2017年6月30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教育、体育、旅游、卫生、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关工作。
生产性保护,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Chapter 2申报认定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该项目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工作和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申报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由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文化主管部门。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在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地位、学习时间、技艺水平、个人成就等;
(三)申请人传承、传播项目的情况;
(四)其他证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提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所需专家评审费用由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承担。
Chapter 3权利义务
(一)取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固定补助;
(二)取得开展传承、传播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支持;
(四)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
(五)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六)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七)提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九)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权利。
(一)制定项目传承、传播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
(三)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展示表演等活动;
(四)每年至少一次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传承情况;
(五)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六)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义务。
Chapter 4服务保障
鼓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在景区、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进行展示、展演。
(一)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帮助改善工作条件;
(二)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等活动;
(三)协助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原创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等;
(四)提供其他有利于传承、传播的必要帮助。
(一)濒危项目,急需抢救性保护的;
(二)开展传承、传播工作确有经济困难的;
(三)有关资料亟需整理、记录、出版的。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状况;
(三)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
(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方法、途径、步骤和预期效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Chapter 5监督管理
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由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上报市文化主管部门。
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省文化主管部门。
(一)丧失传承、传播能力的;
(二)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传播能力,终止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授予其荣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发放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固定补助。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传承、传播补贴的;
(三)骗取、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
(四)侵犯其他传承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一)违反规定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
(二)收受或者索取申报人、项目保护单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贪污、挪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贴和补助、资助性资金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