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终止其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涉及省级、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省文化主管部门:

(一)丧失传承、传播能力的;

(二)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传播能力,终止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授予其荣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发放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固定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