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

(二)收受或者索取申报人、项目保护单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贪污、挪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贴和补助、资助性资金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