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17
- In force from
- July 20, 2017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17年1月8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新村聚居点管理,是指对新村聚居点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进行规范管理,维护新村聚居点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园林绿化的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新村聚居点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督促自主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农村社区建设与新村聚居点管理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支持自主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村聚居点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Chapter 2自主管理委员会
居民户籍属于同一行政村的新村聚居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召集新村聚居点居民或者居民代表成立自主管理委员会,推选、更换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居民代表由新村聚居点居民以户为单位确定一人,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中产生。
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自主管理委员会持备案回执,依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自主管理委员会印章。
自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完成后三日内将成立情况在新村聚居点范围内公告。
(一)执行居民讨论新村聚居点管理事项的决定;
(二)组织起草居民管理公约草案;
(三)监督居民管理公约的实施;
(四)管理容貌秩序和治理环境卫生;
(五)联系有关方面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按照居民管理公约收取、使用和管理相关费用;
(七)建立和管理档案;
(八)配合相关部门以及新村聚居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做好治安、消防、卫计、防疫、旅游、宣传等工作。
(一)辞去职务的;
(二)不履行职责连续超过三个月或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提议的。
(一)清理打扫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二)房屋使用规范;
(三)生活废弃物处理规范;
(四)污水排放、处理规范;
(五)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六)爱护公共设施、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七)宠物的饲养规范;
(八)新村聚居点管理的居民交费事项;
(九)模范遵守居民管理公约的鼓励措施和违反居民管理公约的处理措施;
(十)居民共同讨论决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制定居民管理公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居民管理公约对新村聚居点全体居民具有约束力。
Chapter 3房屋管理
其他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据物权权限使用、管理和维护。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
(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外观风貌;
(三)擅自加层和在楼顶、阳台、露台和房前屋后搭设偏棚、廊架等设施。
Chapter 4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
新村聚居点公共场地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按照居民共同讨论决定或者居民管理公约进行管理。
具备集镇功能的新村聚居点公共场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用途使用。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新村聚居点出入口、主道路交叉口等涉及通行安全的关键位置应当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
新村聚居点内河道、沟、坎、坡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位置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新村聚居点房前屋后等零散空地仅限用于微菜园或者绿化,禁止硬化或者未经批准修建建(构)筑物。
(一)自办群体性宴席;
(二)开展商品展销、商业演出等经营活动;
(三)其他群体性活动。
(一)未经许可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
(二)未经许可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损坏、破坏公共设施、公共场地;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5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
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宠物不得影响新村聚居点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一)户外乱堆杂物;
(二)乱扔秸秆、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六)占用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售卖物品,影响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
(七)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乱涂乱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6经费管理
(一)按照居民管理公约收取;
(二)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经营收益;
(三)政府补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一)公共区域保洁费用;
(二)公用照明、健身器材、安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
(三)自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补贴;
(五)居民讨论决定的其他支出。
自主管理委员会收取费用应当出具盖有自主管理委员会印章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