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在新村聚居点内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户外乱堆杂物;

(二)乱扔秸秆、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六)占用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售卖物品,影响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

(七)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乱涂乱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