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主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居民讨论新村聚居点管理事项的决定;

(二)组织起草居民管理公约草案;

(三)监督居民管理公约的实施;

(四)管理容貌秩序和治理环境卫生;

(五)联系有关方面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按照居民管理公约收取、使用和管理相关费用;

(七)建立和管理档案;

(八)配合相关部门以及新村聚居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做好治安、消防、卫计、防疫、旅游、宣传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