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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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电力设施保护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交流500千伏、直流500千伏 20米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 3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是指以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两侧向外侧水平延伸3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四)风力发电保护区,是指风力发电设备区向外侧水平延伸5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干扰用电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以及车辆、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和电力电缆沟盖板;
(二)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三)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四)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的管沟(线);
(五)水底电缆、江河电缆通过的水域两端。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
(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
(二)冲击调度、交易等电力生产经营场所;
(三)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拆卸输变电设施、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及附属设备,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等管道;
(五)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通道或者码头;
(六)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
(七)在火力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进出水口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
(八)在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筏、挖沙取土;
(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燃放烟花鞭炮、垂钓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燃烧香蜡纸钱;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增加建(构)筑物高度;
(四)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
(三)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意见,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预留电力设施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人员、车辆通行道路;
(二)可能导致杆塔、拉线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防护加固设施;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新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修剪或者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进行安全修剪。林木产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依法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二)自然生长林木已经造成放电、碰线或者森林火灾等安全事故;
(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林木产权人、管理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修剪、砍伐的林木归林木产权人所有。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住所、经办人或者出售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现有赃物嫌疑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Chapter 3供用电秩序维护
(一)擅自中止供电;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更改收费标准;
(三)拒绝无偿为生活用电的用电人提供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
(四)其他损害用电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增用电人应当与供电设施产权人、供电人对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更换用电计量装置。供电人应当定期检验、轮换所提供的用电计量装置,费用由供电人承担,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用电人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人,供电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物业小区、代收电费单位和受供电人委托的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对用电人拉闸停电,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的;
(二)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三)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的;
(五)擅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的;
(六)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参数的;
(七)擅自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软件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少计或者不计电能的行为。
(一)绕越用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窃电的数量按绕越接入的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窃电的数量按计费电能表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窃电的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的数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
(二)在总表上窃电的,按分表电量总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三)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十二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六小时计算。用电时间尚不足一百八十天的,按自开始用电起的实际日数计算。
(一)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的;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作业或者违章作业的;
(四)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电人因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七日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告,并在计划停电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用电人;
(二)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网络平台公告,并通知重要用电人。涉及村民的,应当通知村民委员会;涉及居民的,应当在居民小区内予以公告。
因发电系统、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不应求需要中止供电、限电时,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限电序位事先向用电人公告。
用电人对供电人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Chapter 4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接到报告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应急处置与救援。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Chapter 5监督检查
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活动。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末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