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Chapter 2 电力设施保护Article 12In force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干扰用电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