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
(二)冲击调度、交易等电力生产经营场所;
(三)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拆卸输变电设施、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及附属设备,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等管道;
(五)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通道或者码头;
(六)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
(七)在火力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进出水口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
(八)在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筏、挖沙取土;
(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燃放烟花鞭炮、垂钓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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