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供电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止供电;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更改收费标准;

(三)拒绝无偿为生活用电的用电人提供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

(四)其他损害用电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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