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窃电的时间能够查明的,窃电的数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绕越用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窃电的数量按绕越接入的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窃电的数量按计费电能表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窃电的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的数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
(二)在总表上窃电的,按分表电量总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三)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十二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六小时计算。用电时间尚不足一百八十天的,按自开始用电起的实际日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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